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3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3月9日至95年│95年3月14日 │95年3月14日 ││ │4月2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偵│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年 度 案 號│字第56260號 │偵字第3760號 │偵字第3760號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5年度易字第991 │95年度訴字第1717│95年度訴字第1717││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 95年7月17日 │ 95年7月31日 │ 95年7月31日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95年度易字第991 │95年度訴字第1717│95年度訴字第1717││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 95年8月11日 │ 95年9月4日 │ 95年9月4日 ││ │確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3款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6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期間或罰金額 │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 │300元折算1日 │300元折算1日 │300元折算1日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