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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7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97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7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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