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8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0 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