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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8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8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0 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怡 貞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8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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