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固敘明並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施用毒品罪,係最重本刑逾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自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此節所認,應屬贅載或容有誤解,附此敘明。又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 施用毒品 │ 施用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所 犯 法 條 │ 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 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 │ 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 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 │ 1項 │ 1項 │├────────┼───────────┼───────────┤│ 犯 罪 日 期 │84年7月25日或前2日內、│ 自85年9月25日起 ││ (民 國) │同年8月31日或前2日內 │ 至86年5月14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及 案 號 │85年度偵字第8518、9042│86年度偵字第2735、2908││ │號 │、10898號 │├──┬─────┼───────────┼───────────┤│ 最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85年度訴字第1643號 │86年度訴字第1639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85年9月24日 │86年9月10日 │├──┼─────┼───────────┼───────────┤│ 確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85年度訴字第1643號 │86年度訴字第1639號 ││ 決 ├─────┼───────────┼───────────┤│ │ 確定日期 │85年12月3日 │86年11月3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