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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1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1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查受刑人所犯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8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茲檢察官再聲請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有期徒刑1 年2 月│├────────┼────────┼────────┤│ │95年1 月間某日至│95年9 月12日 ││犯 罪 日 期 │4 月18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219號 │偵字第7524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 │95年度訴字第3987││事實審│ │4438號 │號 ││ ├────┼────────┼────────┤│ │判決日期│ 96年1 月11日 │ 96年5 月11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 │95年度訴字第3987││判 決│ │4438號 │號 ││ ├────┼────────┼────────┤│ │判 決│ 96年2 月13日 │ 96年7 月18日 ││ │確定日期│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1 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已減刑 │第2 條第1 項第3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款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已減為有期徒刑柒│有期徒刑柒月 ││期間或罰金額 │月 │ │├────────┼────────┼────────┤│備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1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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