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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5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侯志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45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0年間某日起至94年1月21日止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125 號(板橋地檢94年度核退偵字第37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6 月7 日以96年度訴緝字第12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故檢察官聲請本件減刑,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5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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