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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0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麗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50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三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正本、影本、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其中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三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此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故買贓物    │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
│              │            │品          │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肆月│
│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以新臺幣壹│,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
│              │            │            │(業經原確定│
│              │            │            │判決減刑如下│
│              │            │            │所載)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49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第2項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
│              │            │2項         │2項         │
├───────┼──────┼──────┼──────┤
│犯罪日期(民國│95年9月26日 │95年10月7日 │95年11月9日 │
│)            │(聲請書附表│            │15時15分許為│
│              │誤載為95年6 │            │警採尿向前回│
│              │月26日)    │            │溯96小時內某│
│              │            │            │時(聲請書附│
│              │            │            │表漏載15時15│
│              │            │            │分許為警採尿│
│              │            │            │向前回溯96小│
│              │            │            │時內某時)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機關│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
│    │        │26439號     │第6875號    │第3783號(聲│
│    │        │            │            │請書附表誤載│
│    │        │            │            │為95年度毒偵│
│    │        │            │            │字第8411號)│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後  │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實  │案    號│95年度簡字第│96年度簡上字│96年度簡字第│
│審  │        │7642號      │第104號     │4810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12月28日│96年4月13日 │96年8月8日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定  │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
│決  │案    號│95年度簡字第│96年度簡上字│96年度簡字第│
│    │        │7642號      │第104號     │4810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2月12日 │96年4月13日 │96年9月5日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月│已減為有期徒│
│              │又拾伍日,如│又拾伍日,如│刑貳月,如易│
│              │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科罰金,以新│
│              │新臺幣壹仟元│新臺幣壹仟元│臺幣壹仟元折│
│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0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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