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暨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列日期所犯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列之宣告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陸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 犯罪日 │94年12月11日 │95年3月間某時起 │95年3月間某時起 │ │(民國)│ │至95年5月15日某 │至95年5月15日某 │ │ │ │時止 │時止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及案號 │檢察署95年偵字 │檢察署95年偵字 │檢察署95年偵字 │ │ │14905號 │14905號 │14905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95年訴字1968號 │95年訴字1968號 │95年訴字1968號 │ │實├──┼────────┼────────┼────────┤ │審│判決│96年1月11日 │96年1月11日 │96年1月1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95年訴字1968號 │95年訴字1968號 │95年訴字1968號 │ │決├──┼────────┼────────┼────────┤ │ │確定│96年4月3日 │96年4月3日 │96年4月3日 │ │ │日期│ │ │ │ ├─┴──┼────────┼────────┼────────┤ │減刑後宣│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參月 │ │告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