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0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0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3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7 月23日以96年度簡字第363 號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57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並於96年11月9 日確定在案,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