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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0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麗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0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3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7 月23日以96年度簡字第363 號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57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並於96年11月9 日確定在案,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07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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