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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4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分別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減刑後宣告刑。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減刑後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減刑後宣告刑定應執行刑(聲請書漏載依第10條第2 項,應予補充)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關於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連續竊盜            │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連續竊盜            │連續竊盜            │
│                │                    │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                    │                    │
│                │                    │之動產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有期徒刑拾月        │
│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                    │
│                │算壹日              │                    │算壹日              │                    │
├────────┼──────────┼──────────┼──────────┼──────────┤
│犯   罪  日   期│92年7 月27日起至8 月│92年7 月13、14日(聲│93年5 月19日、7 月28│93年11月中旬起至12  │
│                │7 日止(聲請書附表誤│請書附表誤載為92年7 │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月6 日止            │
│                │載為92年8 月7 日)  │月14日)            │93年7 月2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92年度偵字第15941 │署92年度偵字第13239 │署93年度偵字第8763號│署93年度速偵字第1140│
│                │號                  │號                  │及移送併案偵查案號93│號及移送併案偵查案號│
│                │                    │                    │年偵字第12987 號(聲│93年偵字第19387 、94│
│                │                    │                    │請書漏載移送併案偵查│年度偵字第3194號、臺│
│                │                    │                    │案號)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3年度桃簡字第723 號│93年度訴字第348 號  │93年度簡字第3804 號 │94年度易字第70號    │
│      ├────┼──────────┼──────────┼──────────┼──────────┤
│      │判決日期│93年7月16日         │93年7月28日         │93年8月31日         │94年5月25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93年9月6日          │93年9月2日          │93年10月4日         │94年6月17日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 條第1項   │刑法第325 條第1項   │刑法第320 條第1項   │刑法第320 條第1項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如易科罰金,以銀元│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
│                │算壹日              │參佰元折算壹日      │算壹日              │算壹日              │
├────────┼──────────┴──────────┴──────────┴──────────┤
│備            註│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前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30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年5 月確定,編號四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並於95年9 月14日假釋出監,且於96年1 月29日觀護期│
│                │滿。惟其於假釋期間內之95年12月25日另犯毒品罪並經判決確定,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4 月15│
│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4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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