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伍月;又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本裁定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其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書贅載第8條第3 項)。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有,而搶奪他人之動│ │ │ │產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3 月22日 │96年3 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6795號 │第6795號 │ ├───┬────┼─────────┼─────────┤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211號│96年度訴字第1211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6年5 月29日 │ 96年5 月29日 │ ├───┼────┼─────────┼─────────┤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211號│96年度訴字第1211號│ │判 決├────┼─────────┼─────────┤ │ │判 決│ 96年7 月4 日 │ 96年7 月4 日 │ │ │確定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325 條第1 項│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有期徒刑5 月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