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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7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坤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7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暨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8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 、2 、3 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3 所列之宣告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 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竊盜        │連續搶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貳年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
│        │第8條第2項      │                │                │
├────┼────────┼────────┼────────┤
│ 犯罪日 │89年4月中旬起至 │89年3月初某日起 │89年5月3日起至89│
│(民國)│89年5月22日止   │至89年7月7日止  │年5月27日止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及案號  │檢察署89年偵字  │檢察署89年偵字  │檢察署89年偵字  │
│        │12518號         │12826、13735、  │11870、12521、  │
│        │                │10568號         │12879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89年訴字1416號  │89年易字3231號  │90年上訴字922號 │
│實├──┼────────┼────────┼────────┤
│審│判決│90年1月16日     │90年5月22日     │90年5月17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89年訴字1416號  │89年易字3231號  │90年台上字4847號│
│決├──┼────────┼────────┼────────┤
│  │確定│90年3月16日     │90年8月1日      │90年8月9日      │
│  │日期│                │                │                │
├─┴──┼────────┼────────┼────────┤
│減刑後宣│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年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告刑    │                │(不應減刑)    │(不應減刑)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7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