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有期徒刑部分(並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罰金部分,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佰元即銀元3 佰元折算1 日,惟因罰金刑部份已繳納完畢,故聲請人未就罰金刑部分聲請減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 │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 │造手槍 │造霰彈槍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玖佰元即│,以新臺幣玖佰元即││ │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所 犯 法 條 │94年1月26日修正公 │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 │布前之槍砲彈藥刀械│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 │管制條例第11條第4 │ ││ │項 │ │├───────┼─────────┼─────────┤│ 犯 罪 日 期 │92年5、6月間某日至│93年1、2月間某日至││ (民國) │94年1月27日 │94年1月27日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 │察署 │察署 ││及案├────┼─────────┼─────────┤│號 │案 號│94年度偵字第3005號│94年度偵字第3005號│├──┼────┼─────────┼─────────┤│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215號│94年度訴字第1215號││實 ├────┼─────────┼─────────┤│審 │判決日期│94年11月25日 │94年11月25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215號│94年度訴字第1215號││決 ├────┼─────────┼─────────┤│ │確定日期│94年12月26日 │94年12月26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所處有期│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捌月 ││徒部分之宣告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