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止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二一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