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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94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09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813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981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嗣因撤回上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256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確定判決宣告之刑,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2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於民國95年10月17日縮刑假釋出監,迄至96年4 月2 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改,因沈迷毒品(所涉施用毒品罪嫌,另案偵查起訴),缺錢花用,於96年5 月28日18時12分許,駕駛車號BVU-506 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北縣五股鄉○○路107 巷口,見乙○○獨自騎機車,將其所有之皮包1 個掛在機車鑰匙孔旁之掛勾上,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駕駛其機車趨近乙○○,趁乙○○不備之際,伸手搶奪該皮包1 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NOKIA 牌行動電話1 支、SANYO 牌行動電話1 支、信用卡12張、遠東百貨提貨券8 張等物),得手後隨即騎車加速逃逸,嗣將搶得現金花用一空,NOKIA 牌行動電話1 支以4 千5 百元售予不知情之「威利通訊行」(嗣該通訊行再轉賣予不知情之林德明),SANYO 牌行動電話1 支留為己用,其餘物品則均丟棄。嗣經警循線於96年6 月3 日凌晨0 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街39號201 室查獲甲○○,起出乙○○遭搶之SANYO 牌行動電話1 支(已發還乙○○),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於警詢之指述情節相符,且有證人即「威利通訊行」店員葉士杭、證人林德明於警詢之證述可稽,並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威利通訊中古機回估切結書影本各1 份、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4幀、查獲現場及贓證物照片16幀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被告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981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嗣因撤回上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256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確定判決宣告之刑,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2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於95年10月17日縮刑假釋出監,迄至96年4 月2 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輕力盛,四肢健全,前因搶奪案件入監執行,甫假釋期滿,竟然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手段得財,因沈迷毒品,竟當街搶奪他人財物,對於被害人危害甚鉅,嚴重破壞治安,所得財物價值不少,惟念其犯後自始至終均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時態度良好,頗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5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志成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94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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