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4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54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16號(另案在臺灣桃園龍潭女子監獄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654號),本院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起訴書之應適用之法條欄補充「被告就所犯上開之罪與阮朝輝、蔡明山2 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金額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40 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須附繕本)。

附錄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中華民國刑法 (舊 88.02.03 以前)第340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4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