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侯志融楊博欽歐陽漢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70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乙○○
公訴人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歐陽漢菁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7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