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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王復生陳坤地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9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9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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