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7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76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甲○○
503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在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