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59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596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具保人因被告甲○○犯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竊盜等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40000 元(刑保字第97001288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傳拘無著,業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仍無法偕同被告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