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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596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59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具保人因被告甲○○犯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竊盜等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40000 元(刑保字第97001288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傳拘無著,業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仍無法偕同被告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正昇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59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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