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00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6年7 月24日入監執行,於96年3 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戒慎,竟意圖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下同)96年6 月24日晚間20時25分至21時前之某時,在臺北縣鶯歌鎮○○路與育英路口某處,以不詳方式竊取乙○○所有之車號8976-KV號自小客車供己使用,並於使用後將上開車輛棄置在臺北縣樹林市○○街○ 段341 號前。嗣於96年7 月5 日經警尋獲上開車輛,並採集車內可疑指紋鑑定結果,發現車內後視鏡鏡面上採集之指紋2 枚分別與甲○○左右拇指指紋相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本院準備程序時,被告即表明對上開證述之證據能力沒有意見,且本院審理時經提示上開證人之警詢筆錄徵詢被告之意見,被告亦陳明沒有意見,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不可能有不當取供之情形,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並無不當,是其於警詢之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否認有上開竊盜犯行,辯稱:伊雖有坐這部車子與其他人一起為強盜之犯行,但該車是丙○○偷的,不是伊竊取的云云。經查:

㈠系爭車輛係乙○○所有,於96年6 月24日晚間20時25分許停放在臺北縣鶯歌鎮○○路與育英街巷口處遭竊之事實,業據告訴人乙○○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 紙在卷可稽。

㈡系爭車輛尋獲後在車內後視鏡鏡面上採集到之指紋2 枚,經送鑑結果,發現與被告左右拇指指紋相符等情,並有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 份、車輛採證照片10張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8 月7 日刑紋字第0960115887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憑,是被告確曾使用過系爭車輛無疑。

㈢被告辯稱系爭車輛係丙○○所偷乙節,經傳喚證人丙○○到庭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問:96年6 月24日晚上8 點半,你人在何處?)我不記得」、「(檢問:當天晚上有無外出?)我不記得」、「(檢問:有無在96年6 月25日,在桃園縣龜山鄉○○路118 號前與被告及綽號「全任」之男子,對被害人孫怡棻等人強盜?)沒有」、「(檢察官請求提示偵卷34頁,檢問:被告當時所講的話,有無意見?)我沒有偷這輛車,也沒有跟他去強盜」、「(檢察官請求提示偵卷12到14頁,檢問:有無看過這輛車?)沒看過,也沒坐過」等語,是被告上開辯解已遭證人丙○○全盤否認,且衡諸常情,車內後視鏡係駕駛人使用於注意後方來車,若曾有同坐該車之乘客使用該車後視鏡整理儀容,駕駛人事後應會將該後視鏡調回適合其可注意後方來車之狀態,然系爭車輛後視鏡鏡面上除採得被告未遭破壞之指紋外,別無其他人之可疑指紋,因此,被告辯解未偷該車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尚難採信。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受有如本判決事實欄所述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案執行完畢後,猶不知悔改再度犯罪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仍飾詞否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