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執字第3196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035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乙○○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196號案件執行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而有逃匿之事實等情,有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各一紙,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送達證書、臺北縣板橋市公所97年4 月30日北縣板行字第0970025806號公示送達函文各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二紙、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