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5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5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2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 │一 │二 │三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7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犯罪日期│96年9 月4 日為警採尿時│96年9 月3 日上午5 、6 │97年3月12日15時許 ││ │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時許。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5053號 │ │97年度毒偵2953號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68號 │同左 │97年度訴字第2265號 ││實├──┼───────────┼───────────┼───────────┤│審│判決│97年4 月25日 │同左 │97年6 月12日 ││ │日期│ │ │ │├─┼──┼───────────┼───────────┼───────────┤│確│法院│同上 │同左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左 │同上 ││決├──┼───────────┼───────────┼───────────┤│ │確定│97年6 月2 日 │同左 │97年9月25日 ││ │日期│ │ │ │├─┴──┼───────────┴───────────┴───────────┤│備 註 │編號一、二所示之二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168號判決定其││ │應執行為有期徒刑9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