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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6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6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編號貳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按: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刑,檢察官聲請書已明確記載不符合定應執行之刑要件,僅供參考,自不在聲請定刑之列),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62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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