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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8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48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3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 至 7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附表編號5 至7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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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林 怡 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竊盜│有期│96.12.25│臺北地檢│臺│97年度│97.1.23 │臺│97年度│97.2.21 │板橋地檢│          │
│  │    │徒刑│       │97年速偵│北│簡字第│       │北│簡字第│     │97年執助│          │
│  │    │五月│       │字第2號 │地│270 號│     │地│270號 │        │字第2274│          │
│  │    │    │        │        │院│      │        │院│      │        │號      │          │
├─┼──┼──┼────┼────┼─┼───┼────┼─┼───┼────┼────┼─────┤
│02│毒品│有期│96.9.20 │板橋地檢│板│96年度│97.2.26 │板│96年度│97.4.1  │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       │96年毒偵│橋│簡字第│       │橋│簡字第│     │97年執字│          │
│  │防制│四月│       │字第7321│地│7722號│     │地│7722號│        │第5054號│          │
│  │條例│  │        │號      │院│      │        │院│      │        │        │          │
├─┼──┼──┼────┼────┼─┼───┼────┼─┼───┼────┼────┼─────┤
│03│竊盜│有期│97.1.22 │板橋地檢│板│97年度│97.4.24 │板│97年度│97.5.26 │板橋地檢│以上三罪原│
│  │    │徒刑│       │97年偵字│橋│簡字第│       │橋│簡字第│     │97年執字│已定應執行│
│  │    │四月│       │第6686號│地│3354號│     │地│3354號│        │第7837號│刑一年    │
│  │    │  │        │        │院│      │        │院│      │        │        │          │
├─┼──┼──┼────┼────┼─┼───┼────┼─┼───┼────┼────┼─────┤
│04│毒品│有期│96.12.25│板橋地檢│板│97年度│97.9.25 │板│97年度│97.10.20│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       │97年偵字│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7年執字│          │
│  │防制│十月│       │第2067號│地│1118號│     │地│1118號│        │第16471 │          │
│  │條例│   │        │        │院│      │        │院│      │        │號      │          │
├─┼──┼──┼────┼────┼─┼───┼────┼─┼───┼────┼────┼─────┤
│05│贓物│有期│97.3.8  │板橋地檢│板│97年度│97.6.9  │板│97年度│97.7.14 │板橋地檢│          │
│  │    │徒刑│       │97年偵字│橋│簡字第│       │橋│簡字第│     │97年執字│          │
│  │    │三月│       │第11175 │地│4472號│     │地│4472號│        │第10598 │          │
│  │    │  │        │號      │院│      │        │院│      │        │號      │          │
├─┼──┼──┼────┼────┼─┼───┼────┼─┼───┼────┼────┼─────┤
│06│毒品│有期│97.3.7  │板橋地檢│板│97年度│97.8.25 │板│97年度│97.9.15 │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       │97年毒偵│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7年執字│          │
│  │防制│九月│       │字第2770│地│1645號│     │地│1645號│        │第15147 │          │
│  │條例│   │        │、2899號│院│      │        │院│      │        │號      │          │
├─┼──┼──┼────┼────┼─┼───┼────┼─┼───┼────┼────┼─────┤
│07│毒品│有期│97.3.10 │板橋地檢│板│97年度│97.8.25 │板│97年度│97.9.15 │板橋地檢│以上二罪原│
│  │危害│徒刑│       │97年毒偵│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7年執字│已定應執行│
│  │防制│九月│       │字第2770│地│1645號│     │地│1645號│        │第15147 │刑一年四月│
│  │條例│   │        │、2899號│院│      │        │院│      │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88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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