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04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06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0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間,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九十三巷二十號二樓住處,以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晚間九時三十五分許,甲○○因另犯竊盜罪為警當場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其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為警查獲後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七年一月九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份、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一紙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十三頁、第十四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再者,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0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從而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