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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0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0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8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四行所載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應更正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3 、4 行關於「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顯係「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鄧雅心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03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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