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3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36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6日所為97年度訴字第3636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之文字,應更正為「甲○○共同商業負責人」。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業已論述被告所為係集合犯,故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連續」之文字,顯係贅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何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