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8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485號
和 解 筆 錄
- 原告
- 甲○○○○○○
- 代表人
- 乙○○
- 原告
- 謝樹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485號就本院97年易字第2768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通 譯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被告 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全部給付完畢。
二、被告承諾並保證立即停止且將來亦不會訂購、持有、陳列、經銷、批發、託售、製造或加工侵害原告如附件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之手提包、皮包、皮夾、零錢包、衣服、靴鞋、帽子、文具、記事本、鑰匙圈、手錶、首飾、配飾及其它產品,或為其它任何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及公司商譽之行為。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原告訴訟代理人謝樹藝律師被告丙○○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