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037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被訴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6年9 月11日上午11時許,夥同另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車號8755-KS) ,前往臺北縣鶯歌鎮○○○街42巷14號告訴人甲○○住處,無故侵入屋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嫌(被告所犯竊盜罪責部分另由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131號簡易判決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查被告乙○○被訴上開事實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對被告之侵入住宅告訴,有本院97年9 月19日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憑,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涉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