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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3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03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被訴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6年9 月11日上午11時許,夥同另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車號8755-KS) ,前往臺北縣鶯歌鎮○○○街42巷14號告訴人甲○○住處,無故侵入屋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嫌(被告所犯竊盜罪責部分另由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131號簡易判決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查被告乙○○被訴上開事實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對被告之侵入住宅告訴,有本院97年9 月19日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憑,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涉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 兆 光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3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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