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242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陳信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24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23日以94年度易字第319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於94年10月19日撤回上訴確定;復因脫逃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5年3 月10日以95年度簡字第59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95年4 月3 日確定,其後又經該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6 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嗣經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後,於96年8 月8 日執行完畢。

㈡乙○○乃係因與甲○○發生債務糾紛,遂持瓦斯槍1 支,逼迫甲○○交付債款,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動作,恫嚇甲○○,致甲○○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聲請書誤載為乙○○係為逼迫甲○○交代「大胖」之去向,始持槍恐嚇甲○○)。

二、查被告乙○○以前揭不法之惡害通知被害人甲○○,致其心生畏懼,危及其在社會日常生活之安全感,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前有上述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縱欲要求被害人甲○○交付債款,亦應依循合法方式為之,詎被告不思此為,竟施以前揭持槍恐嚇他人之非法手段,致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亦造成民眾對於現今社會動輒擁槍自重之情形惶恐不安,被告所造成之危害自屬非輕,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已能坦承犯行,復查無其有進一步之暴力或破壞行為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本件固扣得前揭瓦斯槍等物,且前揭瓦斯槍等物固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被告於偵查中業已陳明拋棄前揭瓦斯槍等物之意思(參見偵查卷第27頁正面),該等瓦斯槍等物當已非被告所有,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242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