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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3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434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3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肆包(總淨重叁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欄應補充「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毒品案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1 紙」等語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於觀察勒戒後,仍未知警惕戒除毒癮,惟於犯罪後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扣案之安非他命4 包(總淨重3.27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財旺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3948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中和市○○街19巷18號1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於民國95年7月5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出監,
    經本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24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仍不知悛悔,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
    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96年12月12日7時許,在臺北縣中和
    市○○街19巷18號1樓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
    入玻璃球後,再以火燒烤吸食煙霧的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嗣於同日15時55分許,經警在臺北縣中和市○○街19巷口
    查獲,並當場扣得安非他命4小包(總毛重4.28公克,總淨
    重3.27公克)。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各1份、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總毛重4.28
    公克,總淨重3.27公克)、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其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
    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甲基安
    非他命4小包(總毛重4.28公克,總淨重3.27公克),請依
    同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檢察官  陳宣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34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