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2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72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98年1 月12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本於職權以裁定予以更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上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號│欄位 │頁數及行數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 │ │ │ │ │├──┼───────┼──────┼─────────────┼─────────────┤│ 一 │事實及理由欄三│第四頁第十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罪。」 │「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罪。」 ││ │、㈠之第十行 │ │ │ │├──┼───────┼──────┼─────────────┼─────────────┤│ 二 │事實及理由欄四│第九頁倒數第│「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罪,…。│「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罪,…。││ │、㈠之第五行 │一行 │」 │」 │├──┼───────┼──────┼─────────────┼─────────────┤│ 三 │事實及理由欄四│第十頁第七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罪│「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罪││ │、㈡之第六行 │ │、…」 │、…」 │├──┼───────┼──────┼─────────────┼─────────────┤│ 四 │事實及理由欄四│第十頁第十四│「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罪、…││ │、㈢之第六行 │行 │」 │」 │├──┼───────┼──────┼─────────────┼─────────────┤│ 五 │事實及理由欄四│第十頁倒數第│「…(本件偽緬甸辯護照…」│「…(本件偽造緬甸護照…」││ │、㈥之第一行 │七行 │ │ │├──┼───────┼──────┼─────────────┼─────────────┤│ 六 │事實及理由欄四│第十頁倒數第│「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罪│「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罪││ │、㈦之第二行 │二行 │、…」 │、…」 │├──┼───────┼──────┼─────────────┼─────────────┤│ 七 │附表一標題欄 │第十四頁 │「附表一:被告吳政儒所犯罪│「附表一:被告甲○○所犯罪││ │ │ │名及宣告刑」 │名及宣告刑」 │├──┼───────┼──────┼─────────────┼─────────────┤│ 八 │附表一編號一宣│第十四頁 │「…。扣案偽造印尼聯邦護照│「…。扣案偽造緬甸聯邦護照││ │告刑欄 │ │壹本沒收。」 │壹本沒收。」 │├──┼───────┼──────┼─────────────┼─────────────┤│ 九 │附表一編號二宣│第十四頁 │「…。扣案偽造印尼聯邦護照│「…。扣案偽造緬甸聯邦護照││ │告刑欄 │ │壹本沒收、…。」 │壹本沒收、…。」 │├──┼───────┼──────┼─────────────┼─────────────┤│ 十 │附表一編號三編│第十四頁 │「空白」 │「三」 ││ │號欄 │ │ │ │├──┼───────┼──────┼─────────────┼─────────────┤│ │附表一編號三宣│第十四頁 │「…。扣案偽造印尼聯邦護照│「…。扣案偽造緬甸聯邦護照││ │告刑欄 │ │壹本沒收、…。」 │壹本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