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97年度偵字第22645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2645 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323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他人之邀,無須投注任何資金或技術即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係有不法目的,應有所預見,竟於96年7 、8 月間某日,在臺北縣三峽鎮○○路○ 段524 號居處,以新臺幣(下 同)3 萬元之代價,將其所有之身份證件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杜先生」,而與該「杜先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等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聯絡,由「杜先生」於96年9 月17日、10月8 日據以登記甲○○為川盛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川盛公司,址設臺北縣三峽鎮○○路○ 段524 號)及貫林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貫林公司,址設臺北縣土城市○○街67號4 樓)之登記負責人。詎「杜先生」自96年9 月間起甲○○擔任上開公司負責人期間之際,(一)明知川盛公司於96年9 月間起至96年10月止並未向如附表一⑴所示之公司進貨,由「杜先生」以不詳方式向如附表一⑴所示公司取得登載不實之買受貨物交易發票共16張,發票銷售金額合計達0000000 元,再由「杜先生」在上址川盛公司,據以充作川盛公司上開期間之進項憑證,記入帳冊,其後再分別於上開期間,持上開各申報期間發票,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分別申報川盛公司96年9 月至96年10月間之各期營業稅,作為該期進項憑證核計進項稅額,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 397260元。同期間,「杜先生」復以川盛公司名義,接續填製如附表一⑵所示登載不實之銷售貨物交易發票共30張,發票銷售金額合計達0000000 元,交付予如附表一⑵等公司,作為進貨憑證,各供該等公司據以分別持向其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共計持其中29紙,申報各該公司自96年9 月至96年10月之各期營業稅,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幫助各該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金額共達275702元;「杜先生」並將上開不實銷貨發票,充作川盛公司上開期間之銷項憑證,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二)明知貫林公司並未於96年10月間起至96年12月間止向如附表二⑴所示之公司進貨,竟由「杜先生」與貫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邵瓊慧(另案審理),以不詳方式向如附表二⑴所示公司取得登載不實之買受貨物交易發票共18張,發票銷售金額合計達00000000元,再由邵瓊慧在上址貫林公司,據以充作貫林公司上開期間之進項憑證,記入帳冊,其後再分別於上開期間,持上開各申報期間發票,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分別申報貫林公司96年10月至96年12月間之各期營業稅,作為該期進項憑證核計進項稅額,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0000000 元。同期間,邵瓊慧復以貫林公司名義,接續填製如附表二⑵所示登載不實之銷售貨物交易發票共44張,發票銷售金額合計達00000000元,交付予如附表二⑵等公司,作為進貨憑證,各供該等公司據以分別持向其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共持其中35紙,申報各該公司自96年10月至96年12月之各期營業稅,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幫助各該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金額共達96335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二、訊據被告甲○○固供承提供身份證件予「杜先生」,作為登記川盛公司、貫林公司負責人之用,惟辯稱:他說請伊幫忙,可以賺一些錢,只是負責轉手而已云云,惟查,被告登記為川盛公司、貫林公司名義負責人期間,上開二公司確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捐之情事,此有川盛公司、貫林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申報書(96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移送函等在卷可稽,又被告明知其出具名義為他人申辦設立公司擔任負責人,所擔負之責任非輕,其竟不知「杜先生」之真實姓名、地址,聯絡方式等,且亦未至各該公司就任,則其對於「杜先生」等人就本件所為之犯罪事實,自難推諉為不知,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自不足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被告自96年9 月17日起擔任川盛公司之董事、自96年10月8 日起擔任貫林公司之董事,屬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後段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次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構成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容有誤會。又被告與「杜先生」、邵瓊慧就上開二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為商業負責人,其由共犯「杜先生」、邵瓊慧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接之時間所為,手法雷同,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實質上一罪。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較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僅論及被告為川盛公司負責人部分之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捐犯行,未論及被告擔任貫林公司負責人部分之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捐犯行,惟此部分因與前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幫助逃漏稅捐金額,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徐 蘭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⑴川盛公司進貨部分 │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新臺 │稅額(新臺幣│ │ │ │張數│幣:元) │:元) │ ├──┼────────┼──┼──────┼──────┤ │ 1 │宏翔國際企業有限│2 │0000000 │74750 │ │ │公司 │ │ │ │ ├──┼────────┼──┼──────┼──────┤ │ 2 │福國工程有限公司│3 │0000000 │125075 │ ├──┼────────┼──┼──────┼──────┤ │ 3 │海威國際有限公司│11 │0000000 │197435 │ ├──┼────────┼──┼──────┼──────┤ │合計│ │16 │0000000 │397260 │ ├──┴────────┴──┴──────┴──────┤ │⑵川盛公司銷貨部分 │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新臺 │稅額(新臺幣│ │ │ │張數│幣:元) │:元) │ ├──┼────────┼──┼──────┼──────┤ │ 1 │勤農實業有限公司│4 │0000000 │75040 │ ├──┼────────┼──┼──────┼──────┤ │ 2 │雅爵實業有限公司│24 │0000000 │198733 │ ├──┼────────┼──┼──────┼──────┤ │ 3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1 │38571 │1929 │ │ │信義分公司 │ │ │ │ ├──┼────────┼──┼──────┼──────┤ │合計│ │29 │0000000 │275702 │ └──┴────────┴──┴──────┴──────┘ 附表二: ┌────────────────────────────┐ │⑴貫林公司進貨部分 │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新臺 │稅額(新臺幣│ │ │ │張數│幣:元) │:元) │ ├──┼────────┼──┼──────┼──────┤ │ 1 │行動策略科技有限│2 │0000000 │334984 │ │ │公司 │ │ │ │ ├──┼────────┼──┼──────┼──────┤ │ 2 │上億興業有限公司│2 │0000000 │71150 │ ├──┼────────┼──┼──────┼──────┤ │ 3 │捷秀科技有限公司│5 │00000000 │548197 │ ├──┼────────┼──┼──────┼──────┤ │ 4 │太巴郎實業有限公│9 │00000000 │731220 │ │ │司 │ │ │ │ ├──┼────────┼──┼──────┼──────┤ │合計│ │18 │00000000 │0000000 │ ├──┴────────┴──┴──────┴──────┤ │⑵貫林公司銷貨部分 │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新臺 │稅額(新臺幣│ │ │ │張數│幣:元) │:元) │ ├──┼────────┼──┼──────┼──────┤ │ 1 │國良工程行 │4 │0000000 │140372 │ ├──┼────────┼──┼──────┼──────┤ │ 2 │東修金屬實業有限│2 │0000000 │50000 │ │ │公司 │ │ │ │ ├──┼────────┼──┼──────┼──────┤ │ 3 │明毅工業社 │3 │585936 │29298 │ ├──┼────────┼──┼──────┼──────┤ │ 4 │竑喨工程行 │4 │0000000 │95000 │ ├──┼────────┼──┼──────┼──────┤ │ 5 │永欣國際資源有限│1 │0000000 │99500 │ │ │公司 │ │ │ │ ├──┼────────┼──┼──────┼──────┤ │ 6 │永昶工程有限公司│3 │0000000 │60000 │ ├──┼────────┼──┼──────┼──────┤ │ 7 │柏揚系統科技股份│2 │952381 │47620 │ │ │有限公司 │ │ │ │ ├──┼────────┼──┼──────┼──────┤ │ 8 │鼎成工程行 │4 │0000000 │100000 │ ├──┼────────┼──┼──────┼──────┤ │ 9 │全進營造有限公司│2 │0000000 │64850 │ │ │ │ │ │ │ ├──┼────────┼──┼──────┼──────┤ │ 10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1 │0000000 │90476 │ ├──┼────────┼──┼──────┼──────┤ │ 11 │王鼎石材興業有限│4 │0000000 │125000 │ │ │公司 │ │ │ │ ├──┼────────┼──┼──────┼──────┤ │ 12 │其他 │5 │0000000 │61239 │ ├──┼────────┼──┼──────┼──────┤ │合計│ │35 │00000000 │9633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