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賴彥魁

  • 被告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8259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27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97年6 月20日上午7、8時許,在臺北縣鶯歌鎮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鶯歌郵局對面某處,拾獲乙○○於同年月17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某處遺失並於同年月18日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鶯歌分行掛失止付之支票1 紙(發票人:名坊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 、支票號碼:ZA0000000 號、發票日:97年6 月13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 萬元、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鶯歌分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將上開支票交與警察機關處理,而予以侵占入己,並於拾獲後某時許,持上開支票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鶯歌郵局提示付款,嗣因乙○○已掛失止付上開支票而遭退票,並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函請警方偵辦,始查悉上情。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乙○○及蔡宇振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上開支票正反面、臺灣票據交換所(總所)退票理由單、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各1 紙(均影本)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採信,其侵占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係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物罪,容有未洽。爰審酌被告因貪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本案犯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屬可議,惟查無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佳,且所侵占之財物價值1 萬元,亦非至鉅,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罪後之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賴彥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