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7日以97年度聲字第1087號裁定,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36 號判決所處有期徒刑4 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在案,有本院前開裁定書1 件附卷可資佐證。而受刑人所犯如聲請書附表編號3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10月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36 號判決確定後之96年11月19日,亦有本院97年度簡字第584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足稽,自不得再與聲請書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