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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9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9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7日以97年度聲字第1087號裁定,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36 號判決所處有期徒刑4 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在案,有本院前開裁定書1 件附卷可資佐證。而受刑人所犯如聲請書附表編號3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10月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36 號判決確定後之96年11月19日,亦有本院97年度簡字第584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足稽,自不得再與聲請書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怡 貞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9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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