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