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15日確定,於96年2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6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6 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24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卷證,認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