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8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8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15日確定,於96年2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6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6 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24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卷證,認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君 豪

  書記官 林 文 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8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