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9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雖均經判決確定在案,並符合刑法第50條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詳如附表所載),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先對之聲請減刑後,再與編號2 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為合法。惟聲請人逕就上開2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容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