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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9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9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雖均經判決確定在案,並符合刑法第50條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詳如附表所載),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先對之聲請減刑後,再與編號2 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為合法。惟聲請人逕就上開2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容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9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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