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3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97年度訴字第620 號判決及97年度訴字第2350號判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