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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7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37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7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