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7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37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