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編號貳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按: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刑,檢察官聲請書已明確記載不符合定應執行之刑要件,僅供參考,自不在聲請定刑之列),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