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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6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侯志融歐陽漢菁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9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褚曉寶
選任辯護人
宋國城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家庭暴力之傷害致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6年10月15日起羈押。

三、經查,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被告羈押原因現仍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所涉家庭暴力之傷害致死罪行,業經本院於97年2 月26日以96年度訴字第3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0年,是為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及執行作為,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楊博欽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6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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