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96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原名褚曉寶
- 選任辯護人
- 宋國城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家庭暴力之傷害致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6年10月15日起羈押。
三、經查,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被告羈押原因現仍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所涉家庭暴力之傷害致死罪行,業經本院於97年2 月26日以96年度訴字第3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0年,是為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及執行作為,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