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7 分鐘讀完全文 5,8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8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三、四、五、六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三、四、五、六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4日 │95年11月4日 │95年10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度案號 │字第1895號 │字第1895號 │字第1958號、95年││ │ │ │度毒偵字第5354號││ │ │ │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813│96年度訴字第1813│96年度上訴字第 ││事實審│ │號 │號 │2346號、第2675號││ │ │ │ │ ││ ├─────┼────────┼────────┼────────┤│ │判決日期 │96年6月29日 │96年6月29日 │96年7月26日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813│96年度訴字第1813│96年度台上字第 ││ │ │號 │號 │57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6年10月3日 │96年10月3日 │96年10月25日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又15 │有期徒刑3月 │ ││ │日 │ │ │├─────────┼────────┼────────┼────────┤│備 註 │附表所示之罪合併│附表所示之罪合併│業經原確定判決減││ │定其應執行刑 │定其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6月; ││ │ │ │附表所示之罪合併││ │ │ │為有定其應執行刑││ │ │ │ ││ │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9日 │96年1月4日 │96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度案號 │字第1958號、95年│字第1958號、95年│字第1958號、95年││ │度毒偵字第5354號│度毒偵字第5354號│度毒偵字第5354號││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 │96年度上訴字第 │96年度上訴字第 ││事實審│ │2346號、第2675號│2346號、第2675號│2346號、第2675號││ │ │ │ │ ││ ├─────┼────────┼────────┼────────┤│ │判決日期 │96年7月26日 │96年7月26日 │96年7月26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 │96年度台上字第 │96年度台上字第 │96年度台上字第 ││ │ │5722號 │5722號 │57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6年10月25日 │96年10月25日 │96年10月25日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 │ │ │ ││ │ │ │ │├─────────┼────────┼────────┼────────┤│備 註 │業經原確定判決減│業經原確定判決減│業經原確定判決減││ │為有期徒刑2 月又│為有期徒刑3 月又│為有期徒刑2 月又││ │15日;附表所示之│15日;附表所示之│15日;附表所示之││ │罪合併定其應執行│罪合併定其應執行│罪合併定其應執行││ │刑 │刑 │刑 ││ │ │ │ ││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