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載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載之刑,並就其中編號2 、3 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