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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3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載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載之刑,並就其中編號2 、3 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9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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