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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李麗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政府採購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8 月19日,因犯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於96年6 月22日以96年度簡字第3284號(偵查案號:93 年 度偵字第701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並於96年7 月9 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4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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