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九十二年六月間某日至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犯背信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九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一七號、二五二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背信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有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仍照原判決宣告標準為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