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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四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四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及編號三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及編號三所載;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刑,其中編號二及編號三部分,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並分別就編號一及編號四部分、編號二及編號三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