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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1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刑,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1 、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81年8 月起至81年10月23日│81年10月初起至81年10月23││ │止 │日止 │├───┬────┼────────────┼────────────┤│偵及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查案 ├────┼────────────┼────────────┤│年號 │案 號 │81年度偵字第16936、14813│81年度偵字第16936、14813││度 │ │號 │號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事 │案 號 │82年度上訴字第1346、1758│82年度上訴字第1346、1758││ │ │號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82年5月14日 │82年5月14日 │├───┼────┼────────────┼────────────┤│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判 │案 號 │82年度上訴字第1346、1758│82年度上訴字第1346、1758││ 決 │ │號 │號 ││ ├────┼────────────┼────────────┤│ │確定日期│82年7月29日 │82年7月29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得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後刑期 │ │有期徒刑參月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轉讓禁藥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82年5 月間起至同年6 月間│82年6月9日 ││ │止 │ │├───┬────┼────────────┼────────────┤│偵及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查案 ├────┼────────────┼────────────┤│年號 │案 號 │82年度偵字第10868號 │82年度偵字第10868號 ││度 │ │ │ │├───┼────┼────────────┼────────────┤│ 最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 │83年度訴字第937號 │83年度訴字第937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83年7月19日 │83年7月19日 │├───┼────┼────────────┼────────────┤│ 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 │83年度訴字第937號 │83年度訴字第937號 ││ 決 ├────┼────────────┼────────────┤│ │確定日期│83年9月19日 │83年9月19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得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後刑期 │ │有期徒刑肆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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