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1月23日犯連續竊盜未遂罪,經本院於94年5月19日以94年度易字第20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902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並於94年6月17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